论“不要男女对立”的话语政治
孙馨迪|2025年7月初刊 · 2026年修订
本文初版于2025年7月发表于小红书,累计获得11.5万次浏览、2.5万次点赞、3,100条评论及1,800次转发与收藏。
原帖于2026年8月被平台封禁。本文为作者重新修订的个人网站版本。
当和解成为一种规训:论“不要男女对立”的话语政治
“不要男女对立”是一种在中国社交媒体的性别议题讨论中反复出现的公共表达。它通常以消除敌意、促进理解与维护社会和谐的形式出现,似乎预设了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性别之间的冲突源于双方的相互敌视,而消除这种敌视,便能够使社会关系重新回到某种理想的平衡状态。
然而,这一表述的政治意义并不能仅仅通过其字面上的和解诉求得到理解。本文所讨论的是,当“不要男女对立”被用于回应针对结构性性别不平等的批判时,它如何重新界定冲突的性质、分配表达的责任,并影响哪些经验与诉求能够在公共讨论中获得承认。
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消除性别之间的敌意,而在于:当和解被预先设定为讨论的前提,尚未得到解决的社会矛盾将如何被理解?
一、从结构性矛盾到对等敌意:性别冲突的去历史化
“男女对立”这一表述的首要问题,在于它将具体的社会权力关系转化为两个抽象群体之间的对称性冲突。性别之间的矛盾被描述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相互敌视,而产生这些矛盾的历史条件、制度安排与资源分配则退居次要位置。
然而,社会冲突并不要求参与双方拥有对等的权力。相反,资源分配、制度地位与社会承认的不平等,本身就可能构成冲突产生的条件。针对就业歧视、家庭劳动分配、身体自主权与性别暴力的批判,所涉及的并非抽象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情感敌意,而是具体的制度安排及其社会后果。当这些诉求被统一归入“男女对立”时,原本需要通过历史与社会关系加以解释的矛盾,便被重新组织为两个群体之间的相互不理解。
这一转变同时改变了人们对解决方案的想象。如果冲突被理解为双方缺乏理解,那么减少敌意、调整态度与相互妥协便成为优先考虑的回应。然而,情感上的相互理解并不必然改变权力关系。即使所有参与者都接受了温和的表达方式,造成不平等的制度条件仍然可能继续存在。
因此,真正需要追问的不是性别之间是否应该和解,而是:当冲突的结构性条件尚未得到讨论时,和解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和解仅仅意味着停止表达冲突,那么它所消除的便不是矛盾本身,而是矛盾在公共领域中的可见性。
二、话语的转移:从社会不平等到表达者的道德责任
“你这样说只会制造男女对立。”
这一表达并不需要直接否认性别不平等的存在。它可以承认某种经验的真实性,同时将讨论转向表达者是否以恰当的方式提出问题。原本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这种不平等会发生”,重新组织后的问题却变成了“你为什么要以这种方式表达不满”。
这种转移可以通过语气规训(tone policing)的概念加以理解。所谓语气规训,并不是对所有表达方式的批评,而是指在回应某种实质性诉求时,将注意力转向表达者的情绪、措辞或态度,以至于原本需要讨论的问题被搁置。在性别议题中,它可以表现为要求女性首先证明自己足够温和、理性且没有敌意,才能使其关于不平等的经验获得进一步讨论的资格。
这种话语机制的关键,在于它重新分配了公共讨论中的责任。提出不平等问题的人不仅需要解释自身经验,还需要承担维护讨论氛围的额外义务。社会矛盾由此被转化为表达者需要管理的个人问题:她是否过于激烈,是否伤害了其他人的感受,是否破坏了某种预设的社会和谐?
值得注意的是,语气规训并不必然表现为公开的压制。它也可以通过看似善意的建议发挥作用,使表达者主动调整措辞、回避争议,或在提出批判之前预先声明自己并不反对男性。此时,尚未发生的负面评价已经成为实际表达的条件,主体开始根据预期中的公众反应管理自己的语言。
因此,问题不仅在于某种批判是否遭到反驳,更在于哪些表达必须经过额外的自我审查,才能进入公共讨论。当维护和谐的责任主要落在提出不平等问题的人身上时,表达的形式便成为一种不对称的社会负担。
三、情感的规范化:愤怒为何需要获得许可?
性别不平等的公共讨论不仅涉及哪些事实能够被提出,也涉及主体能够以何种情感方式表达自身经验。愤怒在其中占据着一种矛盾的位置:它既可能是主体识别不公、表达拒绝并提出改变诉求的重要情感形式,也可能成为质疑其理性、判断力与公共表达资格的依据。
Sara Ahmed 在《情感的文化政治》中强调,情感并非仅仅存在于个体内部的私人状态,它们也在社会关系与公共话语中流通,并参与塑造主体与他者之间的关系。由此,愤怒不仅是一种需要被解释的心理反应,也可以成为理解社会关系如何被体验、命名与争论的切入点。
当女性对性别不平等表达愤怒时,这种愤怒可能使原本被视为个人遭遇的经验获得公共意义。然而,如果讨论的重心随即转向愤怒是否过度、表达是否足够温和,那么愤怒所指向的社会关系便再次被置于次要位置。女性不仅需要解释自己为何遭遇不平等,还需要证明自己对不平等的情感反应符合公共讨论所要求的规范。
在此意义上,情感管理成为一种额外的表达劳动。主体必须持续调整自身的情绪呈现,以确保其经验能够被视为合理、可信且值得倾听。她不仅需要组织论证,还需要预先考虑论证可能引发的情感反应,并为避免被指责为“制造对立”而调整表达。
当然,愤怒本身并不能证明某种判断正确,也不能使表达者免于对自身言论承担责任。但同样,愤怒也不能成为否定其判断的充分理由。对公共表达的评价应当区分情感形式与论证内容,而不是将冷静预先设定为理性的必要条件。
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某些情感表达能够被理解为对社会问题的合理回应,而另一些表达却首先被归类为情绪失控?
四、和解的政治条件:谁有权决定冲突何时结束?
如果将和解理解为冲突的终止,那么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是:谁有权宣布冲突已经得到解决?
当不同群体在制度地位、经济资源与社会承认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时,对和解的要求具有不同的实际意义。对于已经拥有较多资源与表达渠道的主体而言,停止争论可以意味着维持既有的社会关系;而对于仍然试图使自身经验获得承认的主体而言,停止争论则可能意味着尚未得到回应的问题再次失去公共可见性。
Nancy Fraser 在《重新思考公共领域》中批判了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观念:只要参与者在讨论中暂时搁置彼此的社会地位差异,就能够实现平等的公共参与。Fraser 指出,形式上忽略既有的不平等,并不会消除这些不平等对公共讨论的影响。相反,社会地位、文化规范与表达方式上的差异,仍然可能使某些群体在看似开放的公共领域中处于不利位置。
这一批判同样可以用于理解“不要男女对立”的话语政治。当参与者被要求暂时放下性别差异与权力关系,以一种抽象的平等主体身份进行对话时,既有的不平等并不会因此消失。相反,如果讨论必须以搁置这些差异为前提,那么揭示不平等本身就可能被视为破坏讨论的行为。
因此,和解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种脱离社会条件的普遍道德要求。它必须与具体的权力关系、利益分配及制度安排联系起来考察。问题不只是参与者是否愿意停止争论,而是他们是否拥有相对平等的条件来决定哪些问题已经得到回应、哪些诉求仍然需要讨论,以及什么样的改变足以构成和解。
如果一方能够要求另一方停止表达冲突,却不必对冲突产生的社会条件作出回应,那么所谓和解便可能成为一种不对称的政治安排。它要求某些主体接受现有关系的延续,同时将这种接受描述为理性、成熟与社会和谐的表现。
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如何尽快使冲突从公共领域中消失,而是如何建立一种讨论条件,使不平等能够被识别、争议能够被表达,而冲突的结束不必以某些主体放弃自身尚未得到回应的诉求为代价。
结语:谁有权定义愤怒的意义?
“不要男女对立”的话语政治,揭示了性别不平等的公共讨论中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表达权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说话,也涉及其经验能够如何被理解,以及谁有权决定某种表达是否合理、某种诉求是否值得回应。
当结构性批判被重新描述为群体敌意,当表达方式取代了不平等本身成为讨论对象,当和解被预先设定为公共讨论的前提,社会矛盾便可能在尚未得到解决之前,先被要求从语言中消失。
然而,没有得到讨论的矛盾,并不会因为人们停止争论而消失。真正需要改变的,不仅是公共讨论中对不同情感表达的评价方式,更是决定哪些经验能够获得承认、哪些主体能够参与解释,以及哪些社会关系可以被质疑的条件。
问题从来不只是女性是否有权表达愤怒,而是谁有权决定她们的愤怒意味着什么,以及她们必须以何种方式表达,才能使其所指向的社会问题获得承认。
参考文献
Ahmed, S. (2004). The Cultural Politics of Emotion.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Fraser, N. (1990).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 Social Text, (25/26), 56–80.